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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2021-6-15 来源:互联网

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希望对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有所帮助。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1】无限连带: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提示2】内部追偿: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单选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表述错误的是( )。

A.只能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解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故B、C、D项正确,A项错误。

乐考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本文主要提供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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