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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判定的标准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的条件。收入准则规定,收人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4个条件,明显看出这种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但是如果卖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在回购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销售回购交易本质上属于融资交易。因此,在销售回购情况下,企业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与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案例]
[案情说明]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设备给中浦(通什)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递延收益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②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0
制造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导]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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