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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教材案例】20×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000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8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159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120000
贷:累计摊销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