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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2018-7-3 来源:中华考试网

一、考情分析和具体要求

本章属于非常重要的内容,是近年每年必考的内容。既有可能出客观题,还经常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结合考查分析性的简答题。考生应重点掌握各种具体情况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二、重点和难点

(一)基本要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公众利益实体、关联实体、治理层、业务期间、合并与收购等

注意:

第一,网络事务所的确定;第二,对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更高;第三,关联实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关联实体视同审计客户的界定范围差异;第四,业务期间的确定等

(二)经济利益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主要取决于以下事项:第一,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第二,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第三,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关注:经济利益汇总表

(三)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

1.贷款和担保

2.商业关系

3.家庭和私人关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某些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取决于: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内的职责、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在客户中的角色以及关系的密切程度等。

(四)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1.前合伙人或前项目组成员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

注意:

第一,现在是否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第二,前合伙人加入某实体后,该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第三,项目组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第四,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

(1)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冷却期);

(2)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

第五,因合并原因导致前合伙人、项目组成员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2.项目组成员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注意:

第一,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的,没有防范措施;

第二,在财务报表涵盖期以前的,应进行评价。

3.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管

(五)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会计师事务所多年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项目合伙人和高级经理)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和自身利益威胁。

注意:

第一,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再延长一年。

第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

(六)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1.如果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其独立性产生的威胁。

2.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3.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的情形

4.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应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

5.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只在短期内提供且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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