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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答疑精华:递延所得税

2018-4-1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提问:

自行研发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理解?

回复:

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我们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其次,解释如下:

理解①:“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而不是说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摊销、减值等原因必定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②: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不影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科目就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它不是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它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所以对应科目也不能是资本公积;那么对应科目只对是无形资产本身,分录是: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无形资产。

由于这一分录中减少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这一分录中贷方的无形资产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这又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进入一种无限循环,所以,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以,对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50%。由于初始确认导致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的差异,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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