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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二、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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