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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其中:
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019年1月1日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
大家期待已久的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能否实现!从文件中关于省级二级建造师数据上传到全国平台来看,有以下几点信息,需要留意。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将全面要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最快明年就能初步实现。
2、这就意味着“全国二级建造师信息共享”,那么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将有可能真正实现!
3、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已有1年有余,不出意外,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或将近期出台,对“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会有进一步的说明。
4、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会不会改为“全国统考、全国统一分数线”,暂不做主观臆测,或许会有一个过渡期,也或许几年内就会实现。
回到这份文件本身,目前“一级建造师执业”是主角。通知明确: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当下,“承诺制”的火爆程度,一如当年的“新常态”,方兴未艾、如火如荼,此举也是对“简政放权”的响应和落实。
当前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号),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今后改为“承诺制”,这些材料或者部分材料是不是不需要了?
还需进一步明确!这也意味着,新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或许会很快出台。
注:特别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味着对“挂证”的处理要升级。既然“强化个人执业”,对挂证、挂靠的处理不可能不会加重。
2017年,人社部、住建部、环保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各领域“挂证”问题,明确提出要由“不敢挂”“不能挂”到“不愿挂”。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威力初显;接下来就看社保平台何时登场了。两者双剑合璧之时,“不敢挂”“不能挂”的目的才会圆满达成。
二、注册前,个人和聘用企业都要实名认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注:“个人”和“企业”实名认证是重点,只要进行了实名认证,在同一数据库中查询出个人与哪些企业有关联,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也就是说一人在不同建筑企业注册的情形将成为历史。
此举也是对“承诺制”的补充。换句话说,实名认证后如果还要继续“挂证”,那么持证人就是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并自愿承担后果,无论多重的处罚都得担着。
三、审批时间限定20天内: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注:过去可直接申请变更注册,只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并且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0月22日以后,必须先注销再重新申请注册。而有效期是否延续,需等待正式文件出台。
五、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注:
在现行的《规定》中,注销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10月22日之后,改为建造师“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用意大体有两个:
1、打击“人走证留”,杜绝强制挂证,保护建造师权益。通过系统提交,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再强制建造师“人走证留”,你是可以实时举报的,主管部门也能实现动态监管。也省去了到住建部门申诉、核查的环节,更高效、快捷,建造师的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
2、简政放权,减少注册机关的工作量,弱化前期审批权,强化监管作用。
目前,全国有60多万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更是接近200万,牵扯范围巨大,政策出台必定慎之又慎。这份文件的力度不同一般,大家需给予一定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