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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2023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2023-5-22 来源:互联网

鄂药协[2023]03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各施教机构,执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湖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药监发〔2022〕2号)等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药学技术人员(简称执业药师)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内容

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内容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继续教育方式

面授、网络培训。学员可依据自身执业需求,自主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

四、学习方式

(一)登录“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依次点击进入湖北省继续教育学习平台选择继续教育方式。

(二)学员通过选修、自修等学习方式,按湖北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累计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五、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一)2023年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3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1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学分),45分钟为1学时。

(二)网授和面授的专业科目及公需科目学时(学分)统一由各施教机构负责登记。省执业药师协会审核通过后,执业药师可在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查询学时(学分)。

(三)继续教育学时记录应以实际完成时间计入当年有效学时,不能跨年度累计。

六、继续教育时间

(一)网授时间

报名时间:2023年5月22日— 2023年11月30日。

学习时间:2023年5月22日— 2023年12月31日。

学习时间结束后不能对上一年学习内容进行补修,请各位学员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二)面授时间

具体的面授相关安排可登录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或查看施教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继续教育收费

网络培训费用:根据省物价部门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鄂价费〔2016〕139号),由施教机构收取培训费200元/人/年,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培训要求

(一)继续教育突出以人为本、学以致用、学工结合的原则,请各学员依据自身执业需求选择施教机构、施教老师和课件,并对课件的满意度进行合理打分。如有具体建议或学习中遇到课程质量问题,请与施教机构或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联系。

(二)各施教机构要严格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切实提升培训质量,省执业药师协会将对各施教机构施教情况不定期跟踪察访。

九、各施教机构联系方式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 027-83692311

湖北中医药大学 027-68890224

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 027-83348782

武汉市执业药师协会 027-83632722

十、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北路5号,5层A区5A-2-13室

电话:027-84733372 027-84733375 (工作日9:00——17:00)

电子邮箱:hubeilpa@163.com

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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