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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但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可能存在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3.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二、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原在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因密切关系、外在压力的不利影响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二)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外在压力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三)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例题5·简答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ABC会计师事务所原行政部经理E于20×5年10月离开事务所,担任甲公司办公室主任。
要求:判断是否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对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E在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具体从事过对甲公司的审计业务,同时在审计客户担任的职务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没有影响,而且时间相隔三年,所以对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三、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原在客户作,现任职于事务所)――自身利益、自我评价、密切关系的不利影响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一)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二)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2.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四、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现在事务所工作,同时又任职于客户)――自身利益、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五、临时借调员工 ――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并且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本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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