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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巡考工作,依据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巡考人员,是指受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派,对考试组织、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派出的巡考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巡考人员对派出机构负责,履行考试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巡考人员应熟悉会计资格考试政策、规定,认真负责,不徇私情,遵守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相关规定。
第四条 巡考人员在考区、考点、考场巡视时,应当佩戴考试管理机构制发的统一标识。
第五条 巡考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巡考工作。
第六条 巡考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被巡考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包括考区、考点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工作机制等。
(二)监督检查考点(场)布置情况,包括考点(场)设置、考点(场)考试机设备、机位设置、网络环境、电力保障、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监督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及效果等。
(四)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防范考试作弊措施,考点(场)秩序,考场考风考纪,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
(五)协助被巡考地区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六)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对会计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巡考工作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巡考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会考〔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