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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基础模考试题及讲解(8)

2018-6-27 来源:中华考试网

【案例3】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该酒厂委托甲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10吨(甲酒厂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取得甲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20000元。

(2)该酒厂委托乙运输公司将该批粮食白酒运回,支付运输费用40000元,取得运输发票;本月内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直接销售8吨,每吨含税销售额为11700元。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2009年4月进口),取得价款208000元(含税);

(4)月末发现2月份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4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9300元)。

已知:①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②损失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甲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该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4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

【案例3答案】

(1)甲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0+20000+0.5×10×2000)÷(1-20%)×20%+0.5×10×2000=30000(元)

(2)该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208000÷(1+4%)×4%×50%=4000(元)

【解析】2009年4月进口自用的小汽车,购进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按4%的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

(3)该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40000-9300)×17%+9300÷(1-7%)×7%=5919(元)

(4)该酒厂4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11700÷(1+17%)×8×17%+4000-(20000×17%+40000×7%-5919)=17319(元)

【解析】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但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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