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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共15类。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