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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泛指代表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记账凭证等;有时甚至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书面凭证,如乘车、乘船的票证等,也称为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依照法定格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有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一类独立的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权利。(2)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而是创设票据权利。一般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3)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4)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5)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6)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款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7)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须经债务人同意。(9)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
3.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1)汇兑功能。汇兑是票据最初的功能,作为异地输送现金和兑换货币的工具,票据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具有便携、快捷、安全等优点。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3)结算功能。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支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冲减债务。票据结算方式比使用现金更便捷、安全、经济。票据结算成为现代经济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4)信用功能。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和金融中发挥融资等作用。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在金融活动中,企业可以通过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取得货币资金,以解决企业一时发生的资金周转困难。票据能发挥银行信用的作用。
票据的以上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票据法概述
1.票据法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即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即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票据设置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即形式意义的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专门的票据法,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
2.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票据关系当事人较复杂,一般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出票人,也称发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时又是持票人)。付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持票人,即持有票据的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票据关系在不同的当事人间基于不同的票据行为而不同,如因出票行为而产生出票人与受款人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间的关系;因汇票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持票人与承兑人问的关系;因背书行为而产生背书人与被背书人间的关系;因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以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问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正当权利人对法律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等。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票人和银行机构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不以金钱为限,债权、信用等也可以构成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