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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例3—1(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参考答案】√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
13:00~15:30。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自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重点掌握)
①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②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③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④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⑤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⑥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⑦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⑧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例3—2(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参考答案】×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方可成交。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②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在该项制度下,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定义及实行时间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汁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④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⑦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4)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
2.其他特别处理
(1)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④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⑤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⑥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⑦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3.中小企业板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投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4.创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市后,也实行了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的制度,不过具体的实施情形与主板稍有不同。
(1)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④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⑤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⑦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⑧因出现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⑨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⑩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⑾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
布公告。
(2)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①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③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④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